重要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并承诺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所认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①本人/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的情形;
②本人/本机构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A:本人承诺符合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标准(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B:本机构承诺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标准;
③本人/本机构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④本人/机构承诺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机构提供资产证明、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的来源、用途、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机构愿意配合;
⑤本人/机构承诺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本人/机构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对其承担责任;
⑥本人/机构承诺,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及电子合同签约过程中,
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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